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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一男子醉酒后高空抛物,砸伤一名孕妇获刑,你怎么看?
事发在蚌埠,男子七楼住,喜好灌猫尿,一醉就糊涂,阳台手脚舞,高空乱抛物,砸中一孕妇,受伤倒地仆。
报案民警到,急救电话呼,孕妇送医院,火速看大夫。男子被逮捕,捉进公安局。酒醒全交代,犯罪被起诉,获刑廿二月,牢中寂寞孤。
酒是穿肠毒,色是刀刮骨,财如下山虎,气惹祸事出。男子没酒德,枉为大丈夫,伤人遭刑处,一点不无辜。自己种苦果,自己吞进腹。
谢谢网友邀请。
一名孕妇途径单元楼下,被从7楼扔下的毛竹梯砸伤。然而这已经不是高空抛物的男子第一次做这样的事了。他曾经将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等物品扔下楼,每次都差点砸到途径楼下的人。真的是非常令人憎恶的举动!
曾看到过一则消息,楼上掉下来一根充电线,都能将轿车砸出一个小坑,何况是这些重物?
这名男子为何要做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呢?他说自己是公交车驾驶员,工作压力大,喝酒后看到楼道里乱堆乱放妨碍到他,所以以此方式宣泄。
身为公交车驾驶员,情绪如此不稳定,能否确保驾车安全?就算压力大,也要找到正确的方式舒缓压力,乱堆乱放的行为确实不对,但采取这样极端的行为不管别人安危高空抛物,不计后果,是非常不理智的,真的要不得!希望该男子这次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后能够深刻认识到这样的行为带来的危害,不要再犯。
首先高空抛物出来的事故并不少,对于本案中男子的抛物行为应当予以惩处,为了便于各位理解审判思路,允许我引用法院的部分观点供参考:
当地法院认为:刘某抛掷物品的地点是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同时,根据抛掷的物品自身重量及所抛掷的高度,被告人是可以预见物品到达地面的冲击力所造成的后果,会使公共场合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面临现场危险。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等行为会损害楼下人员财产的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儿童自行车、滑板车等物品从高楼扔下,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是一种间接故意,并非过失犯罪,且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该负刑事责任。法院遂当庭宣判,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个人解析:
首先我们通过新闻可以知晓,男子的罪名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什么是这个罪名?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原因在于:
- 1、男子抛物的过程中并不知晓楼下可能出现的人员身份,对何人经过楼下,是不计后果的,所以其危害的不是具体个人而是公共安全;
- 2、为什么不是过失?而是故意?虽然审理中男子辩称系工作压力大,酒后发现楼道有垃圾所以泄愤所致,本质上没有主观故意。但是实际上,男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往楼下扔东西可能会砸伤他人的事实,但是其却放任了这种可能性的发生,所以这是一种简介故意,并不是过失。
- 3、客观上,刘某所抛物的楼层系小区楼层,自然位于小区内,属于人员密集地带,这种危险性并不仅仅针对一个人,而是任何一个经过楼下的人,所以认定为公共安全。
所以本案当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刑法》可知该罪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本案中刘某的抛物行为导致孕妇受伤,这个问题我想自然不言而喻其严重性,所以对于这个判罚我想任何人都应该没异议。
后言:高空抛物的行为不仅害人害己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切不可随意高空丢弃垃圾,砸中他人物品事小,砸伤或是导致他人死亡才是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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